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宁夏建筑防水协会(简称宁建防协),英文名称:Ningxia Province Building Waterproof Association, 缩写:NPBW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本会是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防水材料科研、生产、经营、设备制造及相关的设计、原材料生产、施工、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团体或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区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坚持为政府和社会服务,坚持为建筑防水行业服务,坚持为会员单位服务,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和会员利益,推动我区建筑防水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本会接受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业务指导和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银川艾依水郡西门口南侧50米。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1)参与政府有关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的研究,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和建议;组织开展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等重大问题的研究;
(2)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3)开展行业数据统计调查,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会员、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
(4)组织和参与制订、修订行业的技术标准、服务标准和行业准入标准,开展协会标准的制订工作;
(5)健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规范会员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6)促进品牌建设,推进产品质量的提高,配合政府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管理;
(7)组织开展新技术的交流与推广,组织新产品鉴定和推广,推动新技术在本行业中的推广和应用,推进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8)组织和推动行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开展绿色建材,促进建材产品的节能水平不断提高;
(9)组织开展本行业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政策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10)积极发展与区外相关协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组织行业参加有关交流活动;
(11)宣传行业,创办协会出版物和行业网站;
(12)发展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
(13)承担政府委托的职能和工作;
(14)开展有益于会员企业及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的种类:1、单位会员、2、个人会员、3、名誉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为:在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注册从事建筑业及建筑防水材料生产、经营、设备制造及相关的设计、施工、原材料生产、科研、教学等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的,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凡从事建筑业及建筑防水具有一定的防水材料生产、施工技术水平的科技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作业人员,承认本协会章程,有入会意愿者,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党政机关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等,均可聘请为名誉会员。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积极参加本协会的一切活动,支持行业发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提供有关学术资料,科研成果,管理经验资料或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会员产生办法、理事会选举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及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解散和终止等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七)受理会员的投诉和意见、建议,改变或撤销理事会的不当决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电话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其中一名常务副会长为专职;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联席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协会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3年10月26日首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