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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筑防水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为保证协会的正常运转和为会员提供服务所必需的经费开支,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精神和《宁夏建筑防水协会章程》,参照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的会费标准,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会费包括会员交纳的会费和捐赠。
  第二条  会费的收取,本着“取之得当,用之有度”的原则,力求做到以费养会。
  第三条  会费收取标准的制定或调整,需经会员大会讨论或书面征求会员意见,并经半数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或者书面同意后方能生效。通过后的会费标准,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自治区经信委(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会费收取的具体标准
  (一)理事长(会长)单位每年50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30000元;
  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
  (二)个人会员
  协会个人会员每年1000元。
  (三)对建筑防水协会资助、捐赠款项超过其会费标准的会员,可免交当年会费。
  第五条  会费收取的方法
  (一)会费以现金、支票、邮汇、转账的方式交纳均可;
  (二)会费开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电子票据,纳入会计专门科目管理。
  第六条  协会会费主要用于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的费用开支、劳务补贴以及免费发放给会员的有关资料和为会员服务的有关支出,会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会费的管理
  (一)本会会费由宁夏建筑防水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
  (二)会费的收支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社团年检时向社团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三)会费收支情况由协会秘书处每年向会员公布,并接受理事会的审查。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13年10月2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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